日前推送的案例(2020)鄂01行終524號中,武漢某公司一員工上班時跑到公司外面抽煙,結果被路上的車撞傷了。事后員工申請工傷認定,人社局不認工傷,引發了行政訴訟。
法院終審判決認為應當認定為工傷,理由是員工利用工作時間內合理的間隙休息時間出去吸煙,其行為的實質是實現自身的休息權利,應視為工作的延續。
遼寧一家公司有個員工也有同樣的遭遇,結果就沒那么幸運了,請看案例:
林平之是普信公司員工。
2017年10月27日16時40分左右,林平之上班時想抽煙了,便走出公司大門,在公司門外北側墻邊吸煙,停在路邊停車位的一輛小汽車突然啟動撞向正在抽煙的林平之,林平之身體多處受傷。
交警認定小汽車司機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。
2018年5月18日,林平之申請工傷認定,2018年6月6日,公司向人社局提交書面意見,認為此次車禍并非工作原因而受到的傷害,不符合工傷認定范疇。
人社局進行了調查,2018年7月16日,人社局作出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認為林平之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時,不是在工作場所內,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,不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,故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。
林平之不服,訴至法院。
一審判決:外出吸煙不屬于因工外出,亦不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,不算工傷
一審法院認為,本案中,林平之在工作時間內,在公司門外北側墻邊吸煙時被面前停車位突然發動的機動車撞傷。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的規定,認定林平之所受傷害為工傷應符合以下條件:1.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;2.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。
本案林平之受傷時間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內,但地點是在工作場所外,且外出原因是吸煙,并不屬于因工外出,亦不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。因此林平之所受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,人社局作出的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適用法律、法規正確,符合法定程序,應予維持。
綜上所述,一審判決駁回林平之林平之的訴訟請求。
員工上訴:吸煙是正常生理需要,與工作密不可分,應當認定為工作原因
林平之不服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理由如下:
1、原審認定了我受傷是在工作時間內,受傷地點在工作場所外(僅離公司大門5米處),我受傷是因為公司不允許在室內吸煙,公司又不提供專門用于吸煙的場所,我無奈只能門外吸煙而發生的事故,此外,在大門外5米處吸煙,不能認定為外出。
2、吸煙是正常生理需要,與工作密不可分,應當認定為工作原因。
3、根據《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》第12條1款4項之規定,在工作時間,雖不在本崗位勞動,但由于單位的安全設施不健全,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,或者存在禁止警示標示不明等管理不善情況,發生人身事故損害的。本案中,公司管理不善,室內禁止吸煙,卻又不提供員工吸煙必要的設施,導致我受傷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二審判決:在公司門外吸煙時被車撞傷不屬于工傷
二審法院認為,本案中,林平之系在公司門外停車場吸煙時被面前突然發動的機動車撞傷,事發時雖仍為工作時間,但并非在工作地點,亦非因工外出,又未因工作原因受傷,不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工傷的條件,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。
綜上,二審判決如下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林平之仍不服,向高院申請再審。理由是抽煙屬于生理需要,抽煙是為了緩解工作疲勞,更高效的工作。公司禁止室內吸煙,又不提供吸煙場所,屬于安全設施不健全,導致他只能在單位大門外吸煙,所以屬于工傷。
高院裁定:吸煙屬不良嗜好,單位不提供吸煙場所,不屬于安全設施不健全,不能認定為工傷
高院認為,林平之系在公司門外停車場吸煙時被面前突然發動的機動車撞傷,事發時雖仍為工作時間,但并非在工作地點,亦非因工外出,又未因工作原因受傷,不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工傷的條件。
吸煙本身屬于不良嗜好,單位不提供吸煙場所,不屬于安全設施不健全。因此,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。
綜上,高院裁定如下:駁回林平之的再審申請。
案號:(2020)遼行申121號(當事人系化名)
來源:網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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